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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防痨协会章程(修订稿)网站首页 >> 结核防治 >> 防痨协会
2016-11-12 11:20
 

泰安市防痨协会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泰安市防痨协会,英文名称:TAIAN CITY ANTI TUBERCULOSIS ASSOCIATION,缩写为TCAT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泰安市防痨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动员全市防痨科技工作者,促进防痨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防痨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防痨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防痨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泰安市民政局,接受泰安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泰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区域为泰安市。

第六条 本会住所:泰安市灵山大街390号,邮政编码:271000,电话:0538--8498660

  

第二章 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开办资金:叁万元。实行实缴制。出资者:泰安市结核病防治中心,金额:叁万元。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防痨科技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本学科发展,推动防痨重点学科的自主创新;

  (二)弘扬科学精神,大力普及防痨知识,积极传播先进科学技术和经验,提高公民的科学卫生文化素质;

  (三)反映防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防痨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对全市防痨工作者的技术政策发挥咨询作用,积极提出建设性意见;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推荐、奖励优秀论文、著作和科普作品,发现并推荐人才;

  (五)编辑印发结核病防治学术资料;

  (六)开展防痨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广大会员的学术水平;

  (七)积极开展民间防痨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内外、省内外的防痨科学技术团体和防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和学术交流;

 () 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进行本专业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文献编审和本专业范围内的其他事宜;

(九)涉及行政许可的事项,凭许可证办理。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条件:

1、医师及以上(含同等技术职称)的防痨或医学科技工作者;

2、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防痨或医学科技工作者;

3、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卫生管理干部及社会人士。

(五)团体会员条件:

1、各县(市、区)结核病防治机构及驻泰各级医疗、科研机构等;

2、在结核病防治学术方面或专业上有一定影响的专业防治机构、科研单位或医院及从事结核病防治的团体和单位也可成为团体会员;

3、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企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讨论、审核,报理事会批准;

  (三)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经费收支或会议决议等情况有异议的,可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出质询、申请答复。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及时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可予以除名:

(一)1 年及以上不参加社会团体活动;

(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三)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四)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给予会员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或除名的处分。

第十七条 本会每年定期更新会员名册,并在泰安市肿瘤防治院(泰安市结核病防治中心)网站等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选举办法、会员管理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以书面形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经监事会以及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可以亲自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由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改选换届和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数量一般不超过会员的三分之一,且应为单数。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

  (五)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决定人、财、物等重大事项;

  (七)决定设立、变更、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除名;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监督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因下列情形不能召集理事会的,经1/5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其决议须以无记名方式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      死亡或失踪;

(二)      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三)      被有关权力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      辞职;

(五)      因身体原因无法履行职责;

(六)      有证据证明有滥用职权或其他严重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五条除第四项之外的职权。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少于3人(最多不超过9人),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从理事和会计人员以外的会员中推举,由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或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或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或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会主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在本行业(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4名、秘书长1名、监事会主席1名。

本会理事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团体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团体发生违法行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理事长出现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不能履行职责或不适合继续任职的,由1/5以上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以无记名方式经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可对理事长进行罢免。

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的理事长的罢免须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4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应严格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室会议,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理事长不在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

  理事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会主席,在提报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前,需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选举后15日内须报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后方能正式任职。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经监事会审核同意;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本会每年将上年度工作总结、财务报告和本年度活动安排,于5月底前报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团体召开大型会议、举办展览会,开展对外交流,与境外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监事有权查询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盈利。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会财务独立管理,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因故不能设专职会计人员时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财经纪律和财会人员亲属回避制度,实行账目公开、年初预算、年终决算等制度,每年向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同级财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服务性收入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监督,并将有关情况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如需设立专职工作人员,将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换届及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本会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由理事会负责。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确定选举的时间和方式;成立选举委员会和选举监督委员会;审议选举办法草案;审议章程草案等。

第五十三条  换届选举成立选举委员会作为选举主持机构。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会员提名,从会员中产生,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人数为39人组成,且为单数,并推选1人作为选举委员会主席。

选举委员会自成立之日起履行职责,至新一届理事会产生之时职责终止。

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候选人的,须退出选举委员会。

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是: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审查会员代表资格,公布会员代)名单;接受候选人自荐或提名,公布候选人名单并介绍情况;组织会员代表参加选举;主持选举投票、计票和监票工作,确认并宣布选举结果;有关选举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四条  换届选举成立选举监督委员会作为选举监督机构。选举监督委员会成员从会员中产生,经理事会表决通过。选举监督委员会应当由3人以上组成,且为单数。

第五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61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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