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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30 09:59 |
一、职工的社会保险缴纳基数何时调整?是如何计算的?
答:泰安市市直社保基数调整都在每年的1月,由于缴费基数根据工资调整进行浮动,正常情况下,职工每年的社保个人负担部分都会有所变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项目包括:①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以及教护龄提高10%部分);②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省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③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以2017年事业单位人员缴费基数为例:缴费基数=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护龄10%+教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2016年12月基本工资/12)。
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是何时调整?有哪些具体规定?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有关规定,每年7月份对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标准进行调整。以2018年调整公积金为例,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于相关政策进行了如下规定: 1、月缴存工资基数上下限。根据泰安市统计局提供的2017年泰安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 [2018]80号), 2018年度泰安行政区内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为14918元,月缴存工资基数下限为: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1730元,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1550元。 2、月缴存额上下限。根据《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泰财住房[2013]4号)规定,我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为各12%。因此, 2018年度泰安行政区内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单位和职工分别为1790元;最低月缴存额单位和职工分别为: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208元,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186元。
三、2018年以后,单位退休人员都需要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答:根据退管科要求,自2017年12月起,按改革后办法计发新批退休人员养老金,报送材料是:《退休待遇审批表》、《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1996年后是否有企业期间工作经历说明》、《社会保卡复印件》、《养老保险手册》。每月15日前报送,退管科15日将汇总退休人员名单后传征缴科。一般退休手续由单位进行集中办理。新政策实施以后,退休人员养老金直接发放至社保卡内,不单独发放工资卡。
四、2018年5月,失业保险政策有何变化?
答:根据《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发〔2017〕8号)规定:2017年1月1日起,我省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降低费率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自2018年5月起,失业保险费率重新调整至1.5%,其中单位费率1%,个费率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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