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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30 11:24 |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小常识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当提供担保。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的职工,不能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1、申请人及配偶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的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具有泰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的本地及省内异地缴存职工;具有泰安城镇常住户口的省外异地缴存职工。(3)具有稳定的职业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具有良好信用申请人及其配偶、担保人的个人信用报告中,有累计6期(含)以上或连续3期(含)以上逾期还款记录不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5)申请人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6)申请人必须是购买泰安市(含所辖县、市、区)范围内自住住房,且用地性质为出让住宅用地,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购房套内面积不得超过144平方米。(7)申请人同意以所购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房产作抵押,或以有价证券作为质押,或以保证人、担保公司作连带责任保证。(8)申请人所购房屋为首套房首付款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二套房首付款不低于所购房全部价款的40%。
2、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1)货款额度:申请人夫要双方均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含配偶已退体),保窗口可贷最高额度为60万元。(2)收需申请人夫妻双方均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有一方月缴存额低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年度规定标准的,可贷最高额度为50万元;双方月部缴存额均低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年度规定标准的,可贷最高额度为30万元。申请人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且属于未婚、离异、丧偶等单身职工或配偶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贷最高额度为30万元;申请人按时缴存但未足额缴存的,且属于未婚、离异、丧偶等单身职工或配偶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贷最高额度为20万元。申请人公积金可贷额度与现有商贷余额之和不超过100万元,且贷款月还款额之和与职工夫妻双方月工资收入之比控制在50%。(3)贷款年限: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可计算至借款申请人退休年龄后5年。(4)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货。(4)贷款还款方式:等额本息、等额本金、一次性还本付息。
3、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
(1)房产抵押购买现房、二手房(以其他具有所有权的房产)作为抵押的,必须将房产价值全额用于货款抵押,贷款额不得超过抵押房产评估价值的60%,由受委托银行和借款人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法定部门出具的抵押物评估证明等材料到所在辖区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取得他项权利证书后,交受托银行保管
(2)阶段性担保以期房(所购住房)作抵押的(按揭),先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待房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由受委托银行督促、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借款人共同办理房产证,并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4、个人公积金贷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2)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或者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借款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累计超过六个月,或借款期满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偿还本息的。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借款人不按照借款合同用途使用贷款的借款人与其他法人、经济组织或自然人签订有损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抵押物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押物明显减少,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能力,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抵押质押或新保证的未经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的财产或权益,私自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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